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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注重创新引领 南京加快社会信用地方立法

        发布时间:2020年01月02日 09:54 来源:南京市信用状况检测平台 阅读 0

           近日,《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《条例》”)提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,这是江苏省南京市首次针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专门立法。规范社会信用,惩治失信行为,南京将实现有法可依。据悉,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,南京市将社会信用纳入了今年的地方立法计划,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有望于年底前出台。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说,制定该《条例》是落实党中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工作的指示精神,以法治化手段解决社会信用方面的突出问题,通过刚性制度褒扬诚信、惩戒失信,为信用建设立法护航。

          让诚信发展有法可依
          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,法治是诚信发展的压舱石。”龙翔认为,要实现诚信发展,首先要有法可依。据介绍,从南京的实际看,信用立法是高质量建设“强富美高”新南京,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。当前南京正处于建设“创新名城、美丽古都”、提升省会城市功能和中心城市首位度的关键时期,必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,推进高质量发展。社会信用立法是体现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“重头戏”,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“先手棋”,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,优化投资环境,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,推动建设“强富美高“新南京。据介绍,南京是国内较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城市之一,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践积累,在全国各城市中走在前列。这些为南京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,储备了丰富的实践素材。
          亵渎英烈拟列为严重失信
          近年来,屡被曝光的高铁霸座、地铁逃票、医闹骗保、论文剽窃、学历造假等行为不断挑战着公众的道德底线,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“这些人之所以屡屡失信,是因为失信的成本很低。”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,南京希望通过地方立法,加大失信成本,触动其履行法定义务,让失信者处处受限。哪些信息拟列入失信信息?《条例》第十四条列出了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失信信息。其中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:冒用他人证件、使用伪造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逃票信息,无正当理由滞留公共交通工具、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信息;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;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、破坏医疗机构就诊秩序、侮辱恐吓医务人员、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信息;学术不端、违悖科研诚信,或者参加国家或者本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等;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。值得一提的是,信用主体如存在“亵渎英烈,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、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”,《条例》拟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。2018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《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》中,已对崇拜日本军国主义等行为划定“法律红线”。而《条例》拟将亵渎英烈等行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,将再次从立法层面,严惩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、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。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,《条例》列出多项惩戒措施,包括限制享受户籍加分、限制出境、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、限制购买不动产等。南京市政府今年初修订的《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》中明确,申请人如果存在相关失信行为,也将影响积分落户。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,取消积分落户资格。同时,《条例》也明确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并非“一刀切”。一方面提出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,对“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,及时纠正的”“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”等情形免予实施惩戒。另一方面,信用也有修复机会。《条例》明确,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,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、消除不利影响的,可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。个人信息泄露是社会热点问题。《条例》规定,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采集,不得侵犯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。如信用服务机构擅自采集、买卖、传播社会信用信息或者出具虚假信用评级评价报告的,将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罚。让失信者处处受限,让守信者受益获敬。《条例》提出,将建立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。社会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拟实行清单动态管理。对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措施,包括在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,给予经费支持、孵化培育等措施;在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证照过程中,给予告知承诺、容缺受理等措施;在市场主体运营过程中,在电力获得、信贷供给、施工许可等环节给予流程简化、费用减免、时间缩短等待遇,优先给予财政性资金补助、项目支持等政策扶持;在日常监管中,减少检查频次,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等。对于守信主体是自然人的,还可以享受个人信贷业务“绿色通道”优先审批便利;就业创业及公共服务的便利;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等。政府也要讲信用。《条例》明确,将在政务诚信建设、政务诚信监督、公务员信用管理、商务诚信建设、社会诚信、司法诚信、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八大领域重点推进社会信用建设。比如,在政务诚信建设上,在政府采购、资本合作、招标投标、招商引资、政府债务、街道和乡镇、政府统计等方面,建立健全信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、动态监管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,提高诚信行政水平。在公务员信用管理中,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建立机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,将违法违规、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、行政处罚、纪律处分、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。
          体现南京特色,加快都市圈城市信用一体化建设
        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马巧生说,与外地的立法文本相比,南京此次立法更加注重创新引领,也体现南京特色。《条例》提出,南京市积极参与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合作示范区建设,开展合作交流,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。该市发挥南京都市圈的龙头作用,会同都市圈城市建立协作机制,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共建、信用平台共联、信用信息共享、信用产品共用,开展南京都市圈信用评价标准、评价结果互认和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,加快都市圈城市信用一体化建设。据介绍,南京市按照共建共享、系统推进、强化应用、保障权益的原则,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,培育和运用市场机制,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,加强信用社会建设。南京市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信用工作议事机构,定期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,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。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。区人民政府、江北新区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。另外,南京市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、行业协会等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运用信用约束,提升自律水平,培育和倡导公平缔约承诺、公正履约践诺的契约精神。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     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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